根據《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六章規(guī)定,注銷土地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2.國家組織移民,農民集體成建制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注銷登記。
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限屆滿,未申請續(xù)期或續(xù)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6.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一、申請
1.申請人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注銷土地登記的申請人為原集體土地所有權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屆滿,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續(xù)期申請未獲批準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或原國有土地承租人。
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國有土地權利滅失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因自然災害等造成集體土地權利滅失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權利滅失的土地為集體非農業(yè)建設用地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還應當包括集體土地使用權人。
土地他項權利終止包括土地使用權出租終止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終止。前者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出租人和承租人,后者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還可能包括因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而產生的新的土地使用權人。
2.申請時限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全部征用或者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住的,原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在集體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辦理農轉非的同時,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續(xù)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原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期滿之日前15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應當在土地權利滅失后申請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
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他項權利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請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3.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
(1)注銷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由土地登記機關發(fā)出的土地證書:土地證書均須是由土地登記機關發(fā)出的,其他權源證件如交換協(xié)議書等一律無效。
。3)土地滅失或土地權利終止證明文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該集體所有的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的證明文件或其他有證明效力的文件資料;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有批準權的部門簽發(fā)的該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批準文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發(fā)的收回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續(xù)期申請未獲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國有土地所有者身份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簽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權利滅失的證明材料;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土地他項權利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為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或包括土地使用權抵押內容的經濟合同)以及其他的土地他項權利終止證明材料。
根據《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如果不按照規(guī)則規(guī)定申請注銷登記,土地登記機關可直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并將注銷土地登記結果通知當事人。
二、權屬審核
對注銷土地登記證明材料的審核是注銷土地登記審核的重點。
1.注銷土地登記證明材料的開具單位應當為有批準權的部門;
2.注銷土地登記證明材料上的單位名稱應當是單位的全稱;
3.所蓋公章與單位名稱應一致;
4.證明內容與其他相關內容應一致無誤;
5.注銷土地登記證明材料應是真實、合法和有效的。
三、注冊登記
注銷土地登記不需報人民政府審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可直接進行注冊登記。
1.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期滿,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續(xù)期申請未獲得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其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進行:
(1)注銷宗地原《土地登記卡》。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銷登記:“序號”欄填寫本次注銷登記在《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的順序號:“日期”欄填寫本次注銷登記的時間:“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填寫注銷土地登記的內容和依據:“經辦人”欄由填寫本次注銷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蓋章:“審核人”欄由負責審核本次注銷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蓋章;在《土地登記卡》上加蓋“注銷”印章。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記卡》。依據《變更土地登記審批表》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記卡》,其建立方法基本上同初始土地登記。
2.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其注銷登記只須注銷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不需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記卡》,宗地原《土地登記卡》的注銷方法同上。
3.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其注冊登記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方法如下:在“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土地他項權利登記條款上加蓋“注銷”印章:“序號”欄填寫本次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在此《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的順序號:“日期”欄填寫本次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的時間:“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填寫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的內容和依據:“經辦人”欄由填寫本次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蓋章:“審核人”欄由負責審核本次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蓋章。
注銷土地登記在《土地登記卡》上注冊登記完成后,土地登記人員應根據《土地登記卡》上注冊登記的內容更改《土地歸戶卡》的相應內容。
四、注銷或更改土地權利證書
1.注銷土地權利證書的方法:在土地權利證書上加蓋“注銷”印章,在“記事”欄或其他相應欄目內注明注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他項權利的依據及日期,并將注銷的土地權利證書立卷歸檔。
2.更改土地權利證書的方法:在注銷土地登記中,對土地權利證書進行更改只限于土地使用權租賃終止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終止兩種情況,土地登記機關在注銷他項權利所持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的同時,還須對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所持的土地證書進行相應的變更。其方法是:在土地證書“記事欄”有關土地他項權利內容處加蓋“注銷”印章,注明注銷的內容、依據及日期,并由經辦人簽名蓋章,同時加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章。將更改后的土地證書發(fā)給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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