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單位和個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對下列五種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報往原批準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建設,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經劃撥批準的土地。
對1、2種情況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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