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用益物極制度
我國不承認土地的私有制,而是實行土地的公有制。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傳統(tǒng)民法上的地役權和永徊權等已不復存在,而產生了一些新類型的物權,如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使用權等。這些新類型的物權在權利的內容上仍然是對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
我國目前關于用益物權的立法主要有:
1.國家根本法我國《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
2.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中關于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的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80和81條分別規(guī)定,“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guī)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農民采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guī)定。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的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3.法律對土地使用權的規(guī)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3款規(guī)定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2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規(guī)定了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了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
4.行政法規(guī) 例如,《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guī)定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等。
上述法律法規(guī)對土地使用權的設立、出讓、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抵押和登記等的規(guī)定,構成了我國用益物權制度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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