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公示的方法與物權公示的效力
物權公示的方法,因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不同而不同。不動產物權以登記和登記的變更作為權利享有和變更的公示方法,動產物權以占有作為權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為權利變更的公示方法。對于具有重要價值的動產,其物權的變動,也須以登記來公示。應注意的是,具有重要價值的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并不是物權變動生效的要件。通過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不同公示方法,社會公眾可知曉物權的享有和變動情況。
物權公示的效力,是指物權公示所生的法律效果。關于物權公示的效力,有兩種不同的規(guī)定。1)以登記或交付的公示方法,作為物權變動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如未經(jīng)登記,動產物權的變動,如未經(jīng)交付,在當事人之間不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也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2)以登記或交付的公示方法,作為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如未經(jīng)登記,動產物權的變動,如未經(jīng)交付,在當事人之間仍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而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以從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的規(guī)定看出,我國物權公示的方法,以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為原則,以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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