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消滅
物權的消滅,是指物權與其主體的分離。可將物權的消滅分為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一般所說的物權消滅是指物權的絕對消滅。
1.物權的絕對消滅
。1)物權標的物的客觀滅失,使物權本身歸于消滅。如某甲所有的房屋被燒毀。物權標的物滅失后,如果有標的物之變形物或價值變形物(如書籍燒毀后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出現(xiàn),所有權人仍對其享有所有權。
(2)標的物未滅失,物權本身已歸于消滅,他人并未因此而取得標的物上的權利。在此情形下,即使他人有可能取得標的物上的權利,但這已不是原來的所有權。
2.物權的相對消滅物權的相對消滅,是指物權與其原主體相分離,但權利本身并未消滅,而是改屬于新的權利主體。在物權相對消滅的情況下,原物權主體喪失了物權,而新的物權主體以繼受取得了物權。從這個意義上說,物權的相對消滅并非嚴格意義上的物權消滅。
3.物權消滅的原因物權消滅的原因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個方面:
。1)混同。作為物權消滅原因的混同,是指兩個無并存必要的物權同歸于一人的法律事實。這時的混同雖然表現(xiàn)為權利的混同,但實際上卻是權利與義務的混同。物權混同時,對混同的效力有不同的主張:兩物權混同時,其中一物權被他物權吸收而消滅;由于同一物上有所有權或他物權的同時存在,或定限物權與以其為標的其他定限物權同時存在,并無不可,且其在不動產(chǎn)登記上有一定效力,因此,物權不因混同而消滅;兩物權混同時,原則上其中一物權消滅,但該物權對本人或第三人有利害關系時不消滅。
(2)拋棄。拋棄是指權利人不將其物權移轉于他人而使其物權歸于消滅。拋棄是單獨行為。拋棄物權,應有意思表示。如欲拋棄動產(chǎn)所有權,除了有拋棄的意思表示外,還須放棄對該動產(chǎn)的占有;在拋棄其他動產(chǎn)物權(如質權、留置權)時,須向因拋棄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并交付其動產(chǎn)。在拋棄不動產(chǎn)所有權時,除了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外,還要向登記機關涂銷所有權登記;在拋棄不動產(chǎn)其他物權時,除了要向因拋棄而直接受利益的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外,還要向登記機關涂銷登記。
。3)標的物滅失,是物權消滅的當然原因。
(4)因法定原因而消滅。例如,采礦權因法定原因而被撤銷。
(5)法定期間之經(jīng)過。
。6)他人因時效取得物權而使原物權消滅。因時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權的,不僅原所有權消滅,而且存在于該標的物上的其他物權也消滅。因時效完成而取得其他物權的,原存在于該標的物上的不能相容的同種物權也消滅。
。7)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以所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因此,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擔保物權也消滅。應注意,最高額抵押權在其存續(xù)期限未屆滿前,并不因其所擔保的債權額為零而消滅。
。8)由于繼承權遭受侵害后于一定期限內不行使回復請求權,導致因繼承而取得的物權喪失。
。9)標的物被征用或沒收。因征用或沒收,使得標的物之上的物權消滅。
。10)動產(chǎn)添附于他人的不動產(chǎn)或動產(chǎn),他人取得動產(chǎn)所有權時,原動產(chǎn)的所有權及該動產(chǎn)上的其他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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