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限的概念和意義
民法上所稱的期限,是指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時間。期限分為期日和期間。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時間點。如某年某月某日等。期間,是指由某一時間點到某一時間點的特定時間段。如從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三個月,兩年等。
二、期限的種類
1.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期限。如訴訟時效期間。
2.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關機關確定的期限。如法院的判決書或仲裁機關的裁決書確定的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期日、期間。
3.約定期限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期限。如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
三、期限的確定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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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guī)定日歷上的某一確定時間點如2008年8月1日。
2.規(guī)定一定的時間段為期限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履行。
3.規(guī)定某一必然發(fā)生的特定事件的發(fā)生時刻如某人的死亡之日等。
4.規(guī)定以當事人提出請求的時間為準這種期限并不具體規(guī)定期日與期間,完全由當事人來確定。如未規(guī)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權利人可以隨時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人請求之時就為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期限。
5.合理推定的期限如規(guī)定在合理期限內給予答復的,“合理期限”就是一個不確定期限,須結合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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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只要確定,其作為不可分割的時間點,不發(fā)生計算問題。如某年某月某日,時間點非常明確。但是期間是一定的時間段,就存在如何計算的問題。
1.計算方法期間的計算有自然計算法與歷法計算法兩種方法。自然計算法是以實際的精確時間計算,以時、分、秒為計算單位,如一天為24小時,只有滿24小時才能計為一天。歷法計算法是以日為計算單位,按日歷所定的年、月、日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154條規(guī)定的期間計算方法兼采自然計算法與歷法計算法。
2.以小時為單位的期間計算法從規(guī)定時開始計算,經過規(guī)定的期間所達到的時為期間屆滿點。如在8點30分雙方約定租賃某物的期間為3小時,則到11點30分租賃期間屆滿。
3.以年、月、日為單位的期間計算法期間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天算至當日的第24時。有業(yè)務時間的算至當日業(yè)務活動停止之時。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最后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按照月、年計算期間的,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當事人約定的期間不是以月、年的第一天算起的,一個月按30天計算,一年按365天計算。
4.有關期限的其他規(guī)定期限規(guī)定的“以上”、“以下”、“以內”的均包括本數(shù);而“不滿”、“以外”的規(guī)定則均不包括本數(shù)在內。但當事人約定了期間的計算方法的,只要不與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相違背,計算方法可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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