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
2001年11月9日,國土資源部發(fā)出了《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1]359號),決定在已有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開展全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工作。并強調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具體確權要求如下:
1.凡是土地家庭聯(lián)產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界線,不論是以村的名義還是以組的名義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紤]到各地的差異和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實際,在具體登記發(fā)證時,可采取兩種方式進行:一是有條件的地區(qū),可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直接發(fā)放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二是采取“組有村管”的方式,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發(fā)放到村,由村委會代管。為體現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所有權主體地位,土地證書所有者一欄仍填寫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名稱,并注明土地所有權分別由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待條件成熟時,可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換發(fā)到組。對于已經打破了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界線的地區(qū),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
2.能夠證明土地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沒有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xiāng)(鎮(zhèn))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代管。
3.不能證明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應依法確認給村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所有權主體以“XX村(組、鄉(xiāng))農民集體”表示。
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的基本單元也是宗地。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工作中,宗地的劃分要注意以下幾點:
1.屬同一農民集體擁有的權屬界址線所封閉的集體土地(含該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劃分為一宗地。
2.同一所有者的集體土地被鐵路、公路、河流、溝渠等線狀國有或其他集體土地分割的,原則上應分別劃分宗地。對線狀地物狹窄、圖上難以準確反映其實地狀況的,也可不單獨分宗,但要在調查時注明,并相應扣除其面積。
3.有爭議的土地,不得劃入任何宗地,待爭議調解、處理、確權后,再行劃入相關宗地或單獨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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