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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原始取得的方式有:⑴依法律規(guī)定,包括民法和各種特別法的規(guī)定,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⑵依合同,即供役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與需役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就成立地役權而締結的有償合同或無償合同;⑶依習慣,即根據(jù)約定俗成的規(guī)則或慣例,某種地役權為當?shù)鼐用袼毡槌姓J(這種情況主要存在于農(nóng)村地區(qū));⑷依長期持續(xù)利用的事實,即根據(jù)事實上存在的土地利用關系,通過默示同意之推斷,或依據(jù)公平原則,而確認地役權之成立。
地役權可以因需役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轉移而轉移。至于轉移的原因,可以是需役地的征用,也可以是需役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投資或者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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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人的權利,可分為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其中,積極權利即對供役地的利用權。這種利用權,按不同的權利內容,可分為占有狀態(tài)的利用和非占有狀態(tài)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設并維持水渠,是占有狀態(tài)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狀態(tài)的利用。一般地說,利用要借助于一定的積極行為。所以,當供役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第三人妨礙地役權人實施必要的利用行為時,該地役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地役權人的消極權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該土地上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禁止妨礙通風、禁止妨礙采光、禁止工程作業(yè)等,都是消極的權利。附隨地役權通常是消極權利。例如,引水權人有權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筑壩截流的行為。
地役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盡可能地避免損害的發(fā)生。因行使地役權而不得不造成損害的,應本著公平原則,給予適當?shù)难a償。因行使權利的方式不當或者對避免損害的發(fā)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在供役地上進行引水管道維修的,應盡可能減少對該土地上的植物、建筑物的損害;如果未盡到保護他人財產(chǎn)的必要注意,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六)地役權的消滅
地役權消滅時,供役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承擔的義務和所受的限制隨之消滅。地役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
(1)需役地喪失對供役地的利用需要。例如,需役地對供役地的建筑物地役權因建筑物被拆除而消滅。又如,需役地由農(nóng)地改為建設用地,其原先為灌溉為目的而在供役地上設立的引水權即歸于消滅。
。2)需役地對地役權利用的不能。這里所說的利用不能,包括事實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例如,供役地因河道干涸而失去供水能力,或因山體滑坡道路阻隔而無法通行,為事實上的利用不能;供役地被征為軍事禁區(qū)而不許鄰人通行,為法律上的不能。但是,在利用可能重新出現(xiàn)時,仍不妨重新設立地役權。
。3)權利期限屆滿。依合同而取得的地役權,在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存續(xù)期間屆滿時歸于消滅。
。4)地役權人放棄權利。地役權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放棄其地役權的,其地役權消滅。但是,已經(jīng)登記的地役權,除有放棄的表示外,還須履行注銷手續(xù),方可發(fā)生權利消滅的效力。
。5)混同。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于同一民事主體時(如地役權人取得供役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或者供役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取得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地役權因混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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