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主要起草人王利明建議物權法要解決公民房屋所有權的無期限性與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有期限之間的矛盾。王利明認為,從原則上說,公民對房屋享有的所有權不因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屆滿而消滅。土地使用權屆滿后,應當推定公民仍享有該土地使用權,但公民應當支付延長期限的土地使用費。
住房、宅基地,是私人的第一財產,是真正的恒產。學者批評這次《物權法(草案)》明確了國家的物權、集體的物權,但對于住宅、宅基地的私人所有權卻規(guī)定得不清晰,這不利于保護私人權益。比如城鎮(zhèn)居民住房有70年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房屋所有權人有權申請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但怎么辦卻沒有突破性規(guī)定。
此外,《物權法(草案)》只允許宅基地在本集體內轉讓,這就過于絕對、簡單,不符合時代要求。這種只允許農民到城市買房,不允許城市人到農村買房的規(guī)定,不是真正保護農民利益,而是在客觀上使農民的一大財產變成“死產”,客觀上限制了農民宅基地的保值增值。
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應考慮社會實際發(fā)展狀況和市民的生活需求。雖然現(xiàn)在還沒產生太多糾紛,但快到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期,人們的這種疑問就會越來越多,所以至少應該在“現(xiàn)有期限屆滿后如何繼續(xù)辦理土地使用權等方面完善立法、增加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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