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理的概念
處理,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
。ǘ┨幚頎幾h的法律依據(jù)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要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正確適用法律,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為依據(jù)。涉及本行政區(qū)內、民族自治地方的土地權屬爭議,以地方性法規(guī)和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jù),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jù)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制度、發(fā)布的規(guī)章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jù)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制定、發(fā)布的決定。
。ㄈ┨幚頉Q定及其效力
1.處理的時限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2.調查處理意見的主要內容
3.處理決定及其效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jù)。
例題。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的有(ABCD)
A.土地侵權案件
B.行政區(qū)域邊界爭議案件
C.土地違法案件
D.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E.村民宅基地使用權之間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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