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信訪規(guī)定
一、《國土資源信訪規(guī)定》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國土資源部令第32號《國土資源信訪規(guī)定》,于2005年12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2006年1月4日發(f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文學習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guī)范國土資源信訪行為,維護國土資源信訪秩序,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信訪條例》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國土資源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的活動。
本規(guī)定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暢通信訪渠道,方便信訪人;
(三)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四)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五)堅持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導致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發(fā)生的矛盾和糾紛。
第四條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績效進行考核。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有重要貢獻的。
第二章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第六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設立接待場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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