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或者拒不執(zhí)行有關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依照《信訪條例》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κ盏降男旁L事項不按規(guī)定登記的;
。ǘ⿲儆谄浞ǘ殭喾秶鷥(nèi)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ㄈ┪丛谝(guī)定期限內(nèi)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ㄋ模┩普啞⒎笱、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結信訪事項的;
。ㄎ澹┪丛诜ǘㄆ谙迌(nèi)將處理意見或者復查意見、復核意見書面答復信訪人的;
。⿲κ聦嵡宄,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投訴請求未予以支持的;
。ㄆ撸⿲χ卮、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的。
第四十一條信訪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婧雎毷亍⑨咚轿璞椎;
。ǘ┳黠L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⑿旁L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的。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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