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問題】行政追償的要件是什么?
【解答】行政追償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向受害人支付了賠償費用。追償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只有具備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前提條件,才可能產生追償問題。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未曾支付賠償費用,追償無從談起。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所為致害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來說,法律上將主觀過錯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故意”,指責任人員行使職權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相對人造成損害,卻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主觀態(tài)度。二是“重大過失”,指責任人員行使職權時未能達到普通公民應當注意并能夠注意的標準,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主觀狀態(tài)。三是輕微過失、一般過失,指沒有注意到一些特殊的、專門的、較難注意到的職務要求的過失。只有責任人員的過錯在達到“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行政機關才能行使追償權。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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