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代表國家接受行政賠償請求,參加行政賠償訴訟,履行賠償義務的機關。根據(jù)我國《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8條的規(guī)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主要有:
(一)一般情況下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包括兩種情況:1)行政機關實施致害行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2)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實施致害行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二)特殊情況下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1)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致害行為時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有權向其中的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該機關必須受理。因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方面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金額大小如何分配,由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根據(jù)在致害行為中應該承擔的責任大小協(xié)商解決。
。2)致害主體為非行政機關時的賠償義務機關:
、俦皇跈嘟M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谑苄姓䴔C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經(jīng)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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