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方式決定了轉讓條件有所不同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項目轉讓時,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轉讓房地產的條件。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出讓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只有出讓合同成立,才允許轉讓;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一定開發(fā)規(guī)模后才允許轉讓。
這里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屬于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占全部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二是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應形成工業(yè)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上述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轉讓房地產項目。這樣規(guī)定,其目的在于嚴格限制炒買炒賣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證開發(fā)建設的順利實施。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時應具備的條件。
對于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項目,要轉讓的前提是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查除不允許轉讓外,對準予轉讓的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 是由受讓方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才能進行轉讓;
第二種 是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而轉讓房地產,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
一是 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項目,即用于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經濟適用住房采取行政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轉讓后仍用于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也可以不補辦出讓手續(xù)。
二是 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是 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guī)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是 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
五是 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是 據城市規(guī)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七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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