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地產權殘缺的表現。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是農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只享有農地承包經營權,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對農地所有權主體界定不清晰,集體概念比較模糊,農民對其承包的農地只享有經營、收益、流轉等權利,缺乏具有實質性產權的處置權,處置權的缺失使農民對土地長期經營沒有足夠的預期!段餀喾ā芬矊r村土地承包經營進行了規(guī)定,土地經營權可以采取流轉、轉讓、租賃等方式進行處置,但沒有規(guī)定完整的處置權能。
2、產權殘缺對股權的影響。
一是影響農地股權的穩(wěn)定性。
農業(yè)結構調整、農地征用等都牽涉到土地流轉,目前部分地區(qū)缺乏規(guī)范的土地流轉行為,程序和手續(xù)都不夠完善,農民維護自身權益意識和認識度不夠高,干部行政行為仍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土地流轉行為不規(guī)范現象仍然存在,致使農民對土地使用權的穩(wěn)定性沒有足夠的信心,擔心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后,防止因農地權屬不清而產生矛盾糾紛。
因此,土地產權不穩(wěn)定性導致土地流轉不規(guī)范,可能造成農民土地使用權入股后權益有所喪失。另外,由于經濟發(fā)展對土地流轉的需求逐步增強,土地流轉形式也呈現多樣化,甚至出現難以管理的局面,這對我國土地產權體系的法制建設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如果不及時規(guī)范農地流轉方式,可能對我國農地制度的長遠安排產生深刻的影響。
二是影響股權保障功能。
土地股份合作社將農民土地集中起來搞統(tǒng)一經營,雖然農民可以在合作社里務工,掙取工資收入,還可以獲取土地股權收益分紅,但是農民失去了對自己土地的直接支配權,實質上是將土地物質權利貨幣化后的一種股權收益。
股權的穩(wěn)定性深受土地股份合作經營狀況影響,合作社運行得好,農民收益才能得到保障,一旦發(fā)生虧損,農民既得不到分紅,加之農地產權不完整,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已作為股權加入到合作社中去,農民想收回自己的承包地是相當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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