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國家地役權制度
地役權概念不僅在大陸法系國家普遍存在,而且在英美法系國家也予以確認。英美法中關于地役權的概念,是指一個人在他人土地上存在的一種利益,地役權的主要特征表現為一種土地負擔,沒有負擔的土地被稱作供役地,享有地役權的土地叫做需役地。
有關相鄰關系的規(guī)定
相鄰關系的最早規(guī)定也見于《十二銅表法》,羅馬法將相鄰關系作為所有權行使的限制措施,納入所有權體系,德國、日本、瑞士等國的民法都沿用此制,因此,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雖沒有使用“相鄰關系”概念,但仍存在“不動產相鄰關系”制度,作為所有權行使的限制規(guī)定于所有權的相關章節(jié)。
《法國民法典》在第二編“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限制”中規(guī)定了“役權”,且其第二節(jié)“法律規(guī)定的役權”中諸如通風、采光、滴水等的規(guī)定實質上即相鄰關系的內容!兜聡穹ǖ洹返谌幬餀嗟牡谌滤袡嘀,專設“所有權的內容”一節(jié)對就建筑物、土地的相鄰權的請求做了詳細規(guī)定。 (第907-924條);《意大利民法典》第三編所有權第二章所有權的第六分節(jié)“建筑物、植樹、溝架之間的距離,土地之間的界墻、界溝和籬笆”、第七分節(jié)“采光和了望”、第八分節(jié)“滴水權”、第九分節(jié)“水”;《日本民法典》第209-238條以及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775-794條的規(guī)定均是相鄰關系的內容,但其中一此諸如通行權、用水權也屬地役權的權利類型。可見,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中,存在著地役權與相鄰權共有的交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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