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包括以下五類:
(一)新增經營性用地
(二)存量經營性劃撥用地
(三)依法取得場地經營權的外商投資企業(yè)用地
(四)短期用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臨時用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而實踐中亦有超過兩年的,一般稱之為短期用地。法律規(guī)定,短期用地和臨時用地都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其最適合采用租賃方式。
(五)改變用途、增加建筑面積而未補交地價的用地
依有關法律規(guī)定,改變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積應當補辦出讓手續(xù),繳納出讓金。實踐中:1、自用目的的,允許其通過設定租賃關系來調整其與國家之間的利益關系。2、用于轉讓時,必須補辦出讓手續(xù),繳納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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