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地講,我國古代和近代土地所有權制度自成體系,大致可分為:原始社會的土地村共有制、奴隸社會的土地奴隸主和農奴主所有制、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和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等四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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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社會的土地奴隸主和農奴主所有制
貴族將土地授予奴隸或農奴的方式有三種:1)直接蓄養(yǎng)奴隸并驅使他們耕作,這是純粹的奴隸制;2)為每個奴隸授田若干,使其耕作,由貴族收取地租;3)為每個奴隸或農奴授田若干,使其自耕,并用其力耕作公田,公田的收益歸貴族。后兩種已具有原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雛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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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四個階段:土地私有制形成期、土地均田制、土地私有制的恢復和鞏固均田制失敗之后,土地私有制恢復、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
綜上所述,土地所有制度的變遷是與當時的社會制度和經濟制度相適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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