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的變更是在保持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使合同的內容發(fā)生變化。合同變更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依然存在,只是以變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合同的變更部分并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不影響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原合同所附著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xù)存在,如果原有同時履行義務的,其同時履行抗辯權仍然有效。
原則上合同變更的效力沒有溯及力,即變更只對未來發(fā)生效力。這說明,合同變更只能發(fā)生在合同訂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尚未履行的部分發(fā)生效力,而不涉及已經履行的部分,已經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當事人不能因合同變更而要求對方返還因已經履行而獲得的利益。
另外,合同變更的效力僅及于變更的部分,未變更部分的效力依然存在,當事人不能因合同變更而拒絕履行該部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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