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程序的概念與意義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決或者裁定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第二審程序是根據(jù)當事人的上訴而發(fā)生,故又稱“上訴審程序”;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故第二審程序又稱“終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并不是每一個行政案件的必經程序。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后,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不上訴,或者被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則都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
設置第二審程序的意義在于:
1)在行政復議制度中,實行以選擇復議為原則,必經復議為補充的基本原則,設置第二審程序,能夠以比較健全的司法程序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2)通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可以糾正第一審裁判中的錯誤,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能夠幫助當事人服判息訴,減少糾紛和纏訟,增強行政審判的良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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