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行政追償?shù)男再|。行政追償是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以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制度。因此,追償實際上是一種制裁。它的著眼點在于監(jiān)督責任人員恪盡職守、依法行政,防止行政人員濫用職權,而不過于計較財力上的負擔。
2.行政追償?shù)囊P姓穬敱仨毦邆湟韵聝蓚條件:
。1)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向受害人支付了賠償費用。追償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只有具備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前提條件,才可能產生追償問題。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未曾支付賠償費用,追償無從談起。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所為致害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來說,法律上將主觀過錯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故意”,指責任人員行使職權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相對人造成損害,卻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主觀態(tài)度;二是“重大過失”,指責任人員行使職權時未能達到普通公民應當注意并能夠注意的標準,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主觀狀態(tài);三是輕微過失、一般過失,指沒有注意到一些特殊的、專門的、較難注意到的職務要求的過失。只有責任人員的過錯在達到“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行政機關才能行使追償權。
3.行政追償?shù)慕痤~。行政追償制度中所給付的均為金錢。追償金額應以賠償義務機關向受害人所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為限。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金額負擔分為完全負擔和部分負擔兩種。金額負擔的確定應遵守以下原則:
。1)金額負擔大小與過錯程度相適應,過錯重的負擔應大一些,過錯輕的負擔應小一些。
。2)金額負擔大小應考慮工作人員的薪金收入。金額負擔要從工作人員的薪金收入中扣除,因此,應在工作人員除維持日常家庭生計外能夠負擔的范圍內確定。
。3)金額負擔的大小應與賠償金額的大小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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