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我國土地出讓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出讓主體為國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代表。
2、出讓標的為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只能在企業(yè)的破產兼并中發(fā)生轉移)。
3、雙重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和非平等的行政法律關系。
如《城鎮(zhèn)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jié)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警告和罰款明顯系行政處罰行為。
4、出讓期限有限定:居住用地七十年,業(yè)用地五十年,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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