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成立要件的行政行為,在法理上存在合法與違法兩種可能性。但從保證行政效率出發(fā),在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法院作出判斷之前,推定該行政行為合法。被推定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確定力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具有不可變更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確定力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均有不可爭辯的效力。對行政主體而言,非依法定程序和理由,不得隨意改變已經作出的行為的內容,或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為;對行政相對人而言,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內容或隨意改變其內容,非依法也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在為公民頒發(fā)許可證或執(zhí)照后,即不得任意更改許可內容,而持有許可證或執(zhí)照的公民,也不得隨意超出許可范圍,從事許可范圍以外的活動。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并不意味著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就絕對不可以變更,而是指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通過法定程序或理由,行政行為方可以依法撤銷或變更,如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
2.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即對有關的組織或個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效力,不能再作出與該行為相抵觸或違反該行為的相關要求的行為。首先,行政行為的拘束力針對直接行政相對人,如公安機關對某人作出處罰決定,該人即應接受處罰,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處罰;稅務機關作出查封某企業(yè)財產的決定,該企業(yè)即不得拆封啟用該財產等。其次,行政行為的拘束力也針對間接行政相對人,如工商機關為某個體工商戶發(fā)放營業(yè)執(zhí)照后,其他任何組織、個人均負有不得妨礙其經營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再次,行政行為的拘束力還針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包括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和其他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
3.執(zhí)行力執(zhí)行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行政相對人必須自覺履行行政行為所設定的義務,否則,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xiàn)的效力。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是與其確定力和拘束力聯(lián)系在一起的,是最終保障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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