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所謂人身關系,指沒有直接財產內容而具有人身屬性的社會關系。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有以下特征:
1.當事人主體平等人身關系中那些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平等與不平等的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范圍。
2.以特定人身利益為內容,不直接具有財產性質這里特定的人身利益是指存在于人格或身份上的非物質利益,本質上不直接具有物質性和財產性。這是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重要區(qū)別之一。比如姓名本身體現(xiàn)了代表公民自身的精神利益,但其本身沒有直接的經濟內容,如果別人冒用或盜用則會給本人造成精神利益的損害。
3.與主體不可分割由于這種人身關系反映著存在于特定人格或身份上的利益,因而與人身不可分離,具有專屬性。財產關系的主體可以依法或依約定變更、繼承,但是除法律規(guī)定外,人身關系卻不可與特定主體相分離而變更、繼承。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產生的,體現(xiàn)的是人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兩部分。所謂人格關系,指因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而發(fā)生的社會關系。人格利益指民事主體在生命、健康、姓名、名譽、肖像、名稱等人格方面所享有的利益。人格關系經由法律調整,表現(xiàn)為人格權關系。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須的權利。所謂身份關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如親屬關系、監(jiān)護關系等。這些身份關系經由民法調整,即表現(xiàn)為身份權關系。有人認為知識產權中也有身份權的內容,如作者的署名權、發(fā)表權等。這些權利的取得雖然以某種身份為前提,但不是我們在身份權中所談的身份。身份權中的身份,是一種長期的相對穩(wěn)定的人與人之間的狀態(tài),如父子關系、監(jiān)護身份等。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從種類上看,應當屬于人格權的范疇。
前已述及,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許多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有著密切聯(lián)系。某些人身權是民事主體區(qū)別于其他民事主體而具備自己獨立人格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成為與他人廣泛發(fā)生經濟聯(lián)系的前提。有些人身權如法人名稱權的行使,可以使當事人獲得財產利益。有些人身權如親屬權,是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法定繼承的必要條件。同樣,在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往往會使其遭受財產損失。所以,在明確民法的調整對象時,不應該將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割裂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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