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復習資料:建筑工程合同價款的確定與調整
1、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之一: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
2、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格的調整因素包括: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的停工累計超過8h。
3、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4、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5、合同中沒有適用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shù)淖兏鼉r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
6、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d內不向工程師傅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7、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fā)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依據(jù)。
8、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有誤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zhí)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過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清單,應予以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