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學員問題】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有哪些?
【解答】1、因債權人致使債務人履行困難的處理: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應當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會使債務人不知向誰履行債務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債務,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出現(xiàn)這些情況,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或者部分履行的處理:提前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就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部分履行是指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義務而只履行了自己的一部分義務。提前或者部分履行會給債權人承受權利帶來困難或者增加費用。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但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且債權人同意的情況除外。
3、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時,允許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實現(xiàn)而采取的法律措施。這些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時不能行使代位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債權為限.其發(fā)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2)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債權為限,其發(fā)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以上內容均根據(jù)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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