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1、因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履行困難
(1)債務人可以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2)債務人可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或部分履行的處理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或部分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但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且債權人同意的情況除外。
3、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來危害時,允許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實現(xiàn)而采取的法律措施。這些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1)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