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物權法》第9條的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就是說,設立、變更或消滅不動產物權,原則上都要登記,不登記不承認其物權,也不承認物權的任何變動。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主要指4種情況:
一是第9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為什么可以不登記?因為登記是起一個公示作用,法律已經明確規(guī)定這些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已起到了公示作用,所以不必再履行登記手續(xù)。這里所講的是國家所有自然資源,是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但使用權仍然要登記。
二是第二章第三節(jié)規(guī)定的三種特殊情況,也可以不登記即產生物權。第28條規(guī)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即拿著法院判決等,不辦理過戶登記,也承認判決書上寫的權利人就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第29條規(guī)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即父親死亡,兒子繼承,兒子不去辦理變更登記,也承認兒子對該不動產享有物權。第30條規(guī)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農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該房子不登記,也承認他的物權效力。以上三種情況都是法律規(guī)定可以不登記的,但第31條有一個特別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三十條規(guī)定享有不動產物權,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舉個例子說明這話什么意思,某房產原來歸夫妻共有,雙方離婚后,法院判決該房產歸女方所有,女方可以不登記,女方拿著判決書,就能證明歸她所有。但是如果女方要求處分該房產,就必須去辦理登記,否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繼承或者合法建造的房產也是如此,處分必須登記,不登記,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承認其物權,不用辦理登記。
四是對地役權的規(guī)定。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便利,利用他人土地享有的權利。例如,甲要鋪設一條管道,必須利用乙的土地,否則就會繞圈子增加成本。這樣,甲乙雙方簽訂一個合同,雙方同意即可。雖然地役權是雙方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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