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含義
2019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特別整理了《房地產(chǎn)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含義
(1)土地使用權出讓,也稱批租或土地一級市場,由國家壟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2)經(jīng)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jīng)營活動,但地下埋藏物歸國家所有。
(3)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國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才能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權屬證書。
(4)集體土地不經(jīng)征收不得出讓,除允許集體土地流轉外。
(5)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與土地使用者之間關于權利義務的經(jīng)濟關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償、有期限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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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在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可以將受讓人對空間享有的權利通過出讓土地的四至、建筑物的高度和深度加以確定,確定范圍之外的空間仍然屬于國家,國家可以將其用于公共用途或者另外出讓。(?。?/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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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一次或多次支付,但只有全部支付后,才能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
- · 下列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表述中,錯誤的是( )。
- · 下列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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