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評價指標的設立應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1)系統(tǒng)性原則。依據(jù)體系應能全面反映建設項目的綜合情況,從中找出主要方面的指標,既能反映直接效果,又能反映間接效果,以保證綜合評價的全面性與可信度。
(2)指標可測性原則。指標含義明確,計算指標所需的數(shù)據(jù)資料便于收集、計算方法簡便、易于掌握。
(3)指標與目標的相關性原則。目標是項目期望在宏觀或高層能實現(xiàn)的要求,指標往往是操作層面的可度量的或可感知的結果。只有多個指標的實現(xiàn)才能實現(xiàn)項目的總目標,因此要求指標與目標一定要有某種程度的相關性,指標的實現(xiàn)一定要對目標的實現(xiàn)做出實質性的貢獻。切忌選用與項目目標無大關系甚至風馬牛不相及的指標。
(4)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結合使用的原則。用定量指標計算,可使評價具有客現(xiàn)性,便于用數(shù)學方法赴理;與定性指標結合,又可彌補單純定量指標評價的不足,以防失之偏頗。
(5)絕對指標與相對指標結合使用的原則。絕對指標反映總量、規(guī)模,相對指標反映某些方面的強度或密度。
指標之間應盡可能避免明顯的關聯(lián)和重疊關系。對隱含的相關關系,要在模型中用適當?shù)姆椒ㄏV笜说脑O置要有重點。重要方面的指標可設置細些,次要方面可設置粗些,指標的覆蓋范圍寬些。指標要有層次性。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可包括多個層次的指標,指標的設立要與目標所處的層次相關。選定指標后,需要制定相應的判別準則,作為評價尺度。定量指標應有量的標準,定性指標只設定性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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