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并統一使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鑒定機構接到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按下列程序進行鑒定:
(1)受理申請;
(2)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3)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4)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5)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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