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性規(guī)定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2.開發(fā)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3.代收代管單位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業(yè)主大會的決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但不得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yè)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作為;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的利息收入,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利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所得的純收益,以及住房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ǘ┳≌瑢m椌S修資金的列支
1.商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使用,按以下兩種方式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1)用于全體業(yè)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相關業(yè)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yè)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2)用于部分業(yè)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相關業(yè)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yè)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2.售房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yè)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相關業(yè)主承擔的,按照商品住戶列支方式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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