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次收繳
按照有關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現(xiàn)行法規(guī),即建設部以建住房【1998】213號文發(f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專項維修資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繳交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售后的專項維修資金來源于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該部分資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專項維修資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屬全體業(yè)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2.續(xù)籌
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經當?shù)胤康禺a行政主管部門或業(yè)主大會研究決定,按業(yè)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向業(yè)主續(xù)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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