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條至第八條規(guī)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遵紀守法和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這些原則實際上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此主要介紹合同自由原則和合同正義原則。
合同自由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就與合同有關的事項享有選擇和決定的自由。
合同正義原則,是指對任何人都同樣看待,雙方的所得與所失應是對等的,而不考慮其身份與地位如何。它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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