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及其代表有三個層次: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
(2)在一個村范圍內存在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該兩個以上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
(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聯(lián)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