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規(guī)定
第五條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第六條土地登記應當依照申請進行,但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條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ㄈ┮蚶^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ㄋ模┮蛉嗣裾呀洶l(fā)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ㄎ澹┮蛉嗣穹ㄔ、仲裁機構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怯浕蛘弋愖h登記;
。ㄆ撸┟Q、地址或者用途變更登記;
。ò耍┩恋貦嗬C書的補發(fā)或者換發(fā);
。ň牛┢渌勒找(guī)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第八條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jù)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恋氐怯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材料;
。ㄈ┩恋貦鄬賮碓醋C明;
。ㄋ模┑丶{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煞ㄒ(guī)規(guī)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ㄆ撸┍巨k法規(guī)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yè)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未成年人的土地權利,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申請辦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監(jiān)護人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委托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代理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授權委托書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聯(lián)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