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免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
(2)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征收的房地產(chǎn)。
其中,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房。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之和的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guī)定計稅。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chǎn),是指因城市實施規(guī)劃、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收的房產(chǎn)或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guī)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chǎn)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chǎn)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jīng)稅務機關審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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