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復墾的內涵
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tài)的活動。其恢復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為農、林、牧業(yè)用地,也可用作工礦用地,有的還可作為建房、游覽、娛樂用地,但應優(yōu)先用于農用地。
2、土地復墾的對象
(1)開采礦產資源、挖沙、取土等對地表造成直接破壞的土地;
(2)地下開采引起的地表下沉的土地;
(3)工礦企業(yè)的排土場、尾礦場、電廠儲灰場、鋼廠灰渣場、城市垃圾場等;
(4)廢棄的水利工程、廢棄的公路、鐵路、路基和其他廢棄建筑物等壓占的土地;
(5)工業(yè)等污染而造成的廢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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