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采取相應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頒發(fā)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
第二、行政許可是一種依法審查的行為。行政許可并不是一經申請即可取得,而要經過行政機關的依法審查。這種審查的結果,可能是給予或者不給予許可。審查應當公開、公平和公正,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以保證行政許可決定的確定性。
第三、行政許可是一種受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和行政征收不同,后者是給予法律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一種剝奪和限制,而前者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和資格,是一種準予當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
第四、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除了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應以正規(guī)的文書、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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