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的效力
1.保證的范圍和期間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全部債務,也可以約定保證部分債務,保證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關于保證的期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其期間應為主合同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zhuǎn)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nèi)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zhuǎn)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zhuǎn)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主合同債權人的關系保證合同成立后,在保證人與主合同債權人之間形成保證關系,保證關系是一種單務的法律關系,債權人依約定享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請求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而對于保證人來說,則負有承擔保證責任的義務。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有兩種:其一是代為履行債務的責任;其二是賠償責任。如果約定承擔履行責任的話,那么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承擔履行債務的責任,當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的話,則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與債務人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保證關系雖然是單務法律關系,但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保證人享有防御性的抗辯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jù)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主要包括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和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我國《擔保法》第20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保證人仍有權抗辯”。而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特有的抗辯權。
3.保證人與主合同債務人的關系保證成立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附停止條件的追償權。所謂附停止條件的追償權是指在保證成立后,該權利的效力并不馬上發(fā)生,只有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才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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