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法》第3條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商品經濟關系的本質決定了處理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堅持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正是民法的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所以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的最基本的特征。由此,也使得合同關系區(qū)別于以命令和服從為特征的行政管理或行政強制關系。
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作為當事人各方,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包括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不論他們之間是否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級關系,只要他們參加到民事法律關系中來,那么他們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就只體現出民事主體的身份,其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所以,在合同關系中是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命令和服從的關系的。
。ǘ┖贤窃诋斒氯俗栽富A上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法》第4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是一種合意行為,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平等協(xié)商的結果。當事人何時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內容如何,完全由當事人依法自由協(xié)商確定。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效力不僅及于合同當事人各方,同時也及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因此,在訂立合同時,不僅合同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而且合同以外的其他主體也不得對合同橫加干涉。
合同的自愿原則與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相輔相成的。只有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才能保障當事人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使合同能夠充分體現當事人各方的意志和經濟利益。如果沒有當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失去了當事人自由表達意志的可能。
。ㄈ┖贤请p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是一種協(xié)議,因此任何合同都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是合同區(qū)別于單方法律行為的顯著特征,它表明合同的當事人一定是兩個或以上的主體參加的。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有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還要求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如果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雖然當事人雙方都進行了意思表示,但是各自的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的話,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四)合同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這一特征具有的含義是,首先,顯示出民事合同與其他協(xié)議的區(qū)別。當事人之間可能會有各種各樣的協(xié)議,而只有關于民事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才是合同;其次,表明合同與民事權利義務之間的聯(lián)系,當事人不僅能夠通過合同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還可以通過合同來變更或終止已經成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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