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調整和控制行政權運行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行政法的實質和核心是控制和規(guī)范行政權的法。因此,這一意義上的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后開始形成并發(fā)展起來的。
廣義上的行政是指管理活動,在這個意義上,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都有行政管理活動。但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對國家和地方公共事務的組織、管理、決策與調控活動。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權,是因為行政機關負有維持社會秩序、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責。法律、法規(guī)之所以授權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行政管理權,也是因為該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自國家產生以來,對社會進行行政管理,以維持必要和正常的統治秩序,這在任何一個和任何一種性質、類型的國家都是不可或缺的。近代以后,為了更好地調整行政關系,對行政權進行適當、必要的控制,各國均按照一定的原則和基本理念,建立了行政法律制度,產生了專門的行政法。
在資本主義國家,行政權經歷了從“小”到“大”、從“消極”到“積極”的過程。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奉行自由放任主義原理,行政權處于消極的狀態(tài),“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或者說,“政府管得越少越好”。而到了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隨著憲法中所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的擴大,特別是增加規(guī)定了諸多公民的社會權利,要求政府相應地通過積極的行為,以保障這些權利的實現,這就同時要求擴大政府的權力。在這一階段,政府可以積極地干預社會生活、經濟生活。與此相適應,調整和規(guī)范行政權的行政法也經歷了從不發(fā)達到發(fā)展的過程。
在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在這一體制下,行政權在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無所不能,無處不在,因而也就無法用法的形式去規(guī)范和控制行政權的運行,也就不可能存在實質意義上的行政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后,行政權與其他社會權利進行分離,因歸到應有的位置,才產生了行政法。
行政法作為調整和控制行政權運行的法律,包括三方面的內容:1)行政權運行的主體,即行政組織法,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和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等;2)行政權運行的表現形式,即行政行為法,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行為的程序等;3)對行政權運行的監(jiān)督和救濟,即行政監(jiān)督法和行政救濟法,包括行政監(jiān)察、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所謂行政關系是指行政權在獲得、行使與受監(jiān)督過程中與相關各方所產生的各種關系。主要包括:
1)行政權力在獲得過程中與權力機關所產生的關系;
2)行政權力在行使過程中與行政管理的相對一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所產生的各種關系;
3)對行政權力進行監(jiān)督過程中所產生的關系;
4)行政機關對其內部進行管理所產生的行政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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