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生效
行政行為的成立只是為了確定行政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已經完成,行政行為并不一定在成立時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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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時生效即時生效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對相對方產生法律效力。如公安機關對醉酒的人強制進行人身約束的行為等。即時生效的行為因為是當場作出,立即生效,其適用范圍相對較窄,適用條件相對較為嚴格。它一般適用于緊急情況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實施的行為。
2.送達生效行政機關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方式將具體行政行為告知相對人。這是具體行政行為最普通的生效方式。
3.附條件生效附條件生效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條件,在所附期限來到或條件消除時,具體行政行為才開始生效。
(二)抽象行政行為的生效
1.公布生效 抽象行政行為從行為機關公布之日起生效。這是抽象行政行為最普通的生效方式。
2.附期限生效即在抽象行政行為中另外規(guī)定該行為生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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