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管轄
特殊管轄
行政復議申請的特殊管轄是指除一般管轄之外的特殊的管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種: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管轄。我國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是指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經(jīng)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行政公署,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區(qū)公所,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經(jīng)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2)不服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
。3)不服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管轄。
。4)不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5)不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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