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與共同訴訟人的概念
在通常情況下,一起行政案件中只有一個原告和一個被告。但在特殊情況下,也會發(fā)生某些行政案件的原告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被告是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或者原告、被告雙方均為兩個以上主體的情況。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為共同訴訟。”因此,所謂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個以上主體,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訴訟。
所謂共同訴訟人是指在共同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原告一方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主體,稱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主體的,稱為共同被告。
行政訴訟中的共同訴訟是訴訟主體的合并,即一個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原告,或者被告或者原被告雙方均為兩個以上。其與訴訟客體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合并審理的情況是不同的。
共同訴訟與集團訴訟是有區(qū)別的。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必須參加訴訟,而集團訴訟中由于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不可能悉數(shù)到庭參加訴訟活動,因而可以選派代表人參加訴訟。如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nèi)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根據(jù)共同訴訟成立的條件,可以將共同訴訟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相應地,共同訴訟人也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和普通的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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