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涵義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所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構成一項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與被授權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實施的行為,被視為行政主體的行為。
2.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行政主體的活動,從性質上劃分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民事活動,即行政主體以平等的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xiàn),其所作出的行為受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行政主體不享有優(yōu)益權;另一類是行政管理活動,這類活動以行政主體行使的行政職權為核心,有行政職權的存在,才有行政行為。
3.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所謂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是指行政主體的行為能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包括有利的影響,如給行政相對人發(fā)放許可證、提供行政物質幫助等,也包括不利的影響,如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處罰等。并非行政主體所有的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都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如那些純粹的工作匯報、通知等行為,由于不會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因此不屬于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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