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不僅是知道或應當知道侵害事實的發(fā)生,而且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侵害人是誰,因為只有在權利人知道侵害人是誰時,才有可能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權利人不知道侵權人時,不能認為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而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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