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主合同的債權人簽訂的,關于在主合同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1.保證合同的主體。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保證人和主合同的債權人。首先,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除了禁止作為保證人的國家機關和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外,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作為保證人,必須是被保證的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而不能是主合同的債務人自己,否則,就失去了設立保證的意義。
2.保證合同的成立條件。保證合同的成立應以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責任的承擔進行明確的意思表示并達成協(xié)議為必要條件。如果第三人僅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所具有的支付能力的信息,而沒有明確表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時由第三人承擔履行責任或者保證責任的話,保證合同就不能成立,第三人也不成為保證人。
3.保證合同的形式和內(nèi)容。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nèi)容的,可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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