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行政賠償申請書后,要進行受案前的初步審查,如果經審查認為該申請書符合行政賠償條件的,賠償義務機關應決定受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且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履行賠償義務。
賠償義務機關對申請書的初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1)申請是否符合行政賠償?shù)囊?)申請書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3)申請人所要求賠償?shù)膿p害是否確由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受本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的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4)賠償請求人所要求的行政賠償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所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
如果經過初步審查,上述要求均已達到,則應決定立案處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如果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則應另行處理:1)申請書的內容、形式有缺漏,應告知申請人予以補充;2)如果申請人不具有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應告知由具有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的人申請;3)行使賠償請求權已超過法定期限的,該請求權依法滅失,應告知賠償請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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